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离婚诉讼案件。原告尚某某是一名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她起诉被告屈某某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此外还要求被告向其给予经济帮助30000元。被告虽然同意离婚但坚决不同意给予原告任何经济帮助,相反还要求原告分担共同债务数万元。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不过最终在主审法官的细心、耐心的劝说下,案件最终得以调解结案。
案情简介
原告尚某某婚前就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与被告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屈某某对此知情。其双方于2013年7月份登记结婚,2014年2月份产下一女。婚后原告数次发病,被告多次为原告看病治疗,并花费数万元。后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且矛盾不断激化,不仅影响其二人的感情生活,并使二人的女儿和双方的父母也因此备受煎熬。2016年原告回娘家生活,被告也外出务工,双方至此分居生活。2017年8月,尚某某作为原告向灵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屈某某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同时还要求被告向其给予经济帮助30000元。
案件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李佳了解到本案的特殊性,就多次主动找到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询问原告的真实意思。在得知原告确实想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之后,李法官又多次主动联系被告,询问被告的意思,被告明确表示其同意离婚,婚生女也可以由其抚养,但坚决不同意向原告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相反还要求原告承担其为给原告治病而欠下的数万元外债。案件由此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多次将原被告约到一起,做工作试图挽回这段婚姻,但其二人离婚的想法都很坚决,均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双方的父母也表示,希望二人暂时分开生活。
无奈,承办法官又调整策略做起了调解让二人离婚的工作。原告坚决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帮助并分割被告在灵宝市的房产,被告坚称其根本没有房产,相反原告要承担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为给其治病而欠下的数万元外债。承办法官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对原、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二人达成调解意见:1、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视权;3、被告于调解书生效10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5000元;4、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案中的原告尚某某因为存在精神方面疾病,没有工作,属于生活困难一方,而作为被告一方的屈某某身体健康,且有工作和收入,在离婚时依法应当给予原告尚某某一定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