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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死 同餐亲友被判赔
作者:赵璐  发布时间:2017-09-29 17:00:40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本是一次简单的吃饭聊天,却因为一杯白酒让双方对簿公堂,生命逝世、亲情受伤,这一切,都是喝酒惹的祸。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被告尚某华、胡某某依法对尚某法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7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尚某华、胡某某(与本案受害人尚某法系亲戚关系)召集被告胡某法、白某祥,与前来支付棺木费的尚某法一起吃饭,席间尚某法喝了一杯老村长白酒,其余四被告均未喝酒。饭后尚某法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灵宝市朱阳镇仓朱公路钢锁加油站西200米处,撞击在路边树上,导致死亡。

    2017年7月6日,尚某法的亲属即本案原告姜某荣等人将四被告起诉至法院,认为在受害人酒后四被告中没有任何一人护送其回家,主观上存在过错,要求四被告对尚某法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四被告辩称,其在吃饭时阻拦受害人喝酒,饭后又阻拦受害人酒后驾车,但受害人不听劝阻,尚某法作为成年人应该意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灵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尚某法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饮酒的危害,但其缺乏对自身的控制,酒后驾驶摩托车导致身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对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尚某华、胡某某作为饭局的召集人,且与尚某法系亲戚,在尚某法饮酒后,负有最大限度的帮助、照顾等义务,并阻止尚某法从事驾驶等高度危险作业的不安全行为,但在饭局结束后,二被告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扶助,存在过失,但该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并非导致尚某法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以20%为益。

    判决生效后,被告胡某等人表示,自己理解并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作为同桌吃饭者,在法理与情理上都应该对喝酒者予以最大限度的帮助和照顾,这不仅仅是为自身和他人的安全着想,更重要的是,在本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自己又一次深入地认识了法律,认识到公平是相对的,秩序与正义的实现需要每一个人共同努力。

    法官提示:近年来,随着人们交往的增加,聚会喝酒实属常事,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因为过度喝酒致死要求同桌酒友承担责任的情况,面对此类案件,法官会根据同桌酒友与受害者的亲疏关系、劝酒程度、帮扶救助程度,以及公平原则来确定同桌酒友的注意义务程度,从而区分判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同桌酒友有故意灌酒、放纵饮酒、不予救助的情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按照原因力大小按比例承担责任;对于没有劝酒行为,但未尽到最大限度帮扶义务的同桌酒友,也会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酌情判令其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合理控制聚会饮酒行为,珍惜自己,关爱他人,营造良好的人际交往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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