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男子酒后无证驾驶被交警拦下,企图使用套用他人的驾驶证蒙混过关,本以为天衣无缝,不料被驾驶证原主发现并予以举报,公安机关一举将“李鬼”查获,该男子偷天换日之术最终难逃法网。2017年9月25日,灵宝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使用他人驾驶证件案,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案系灵宝市人民法院办理的首例该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灵宝市火车站附近捡到薛某的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将薛某机动车驾驶证的照片更换为自己的照片并一直使用该变造的驾驶证。2017年1月24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灵宝市凌冶大厦路口被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被告人张某使用该变造的驾驶证以薛某的名义接受处罚,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薛某为被处罚人给予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并予以公告。薛某发现后予以举报,至此案发。张某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5月19日被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0元。案发后,张某因涉嫌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活动中,使用变造的驾驶证证明身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变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自2015年11月1日生效后,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中,张某的第一个行为,在2015年1月份捡拾到薛某的驾驶证后把薛某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照片取下,贴上自己的照片,然后在打印店过塑,将薛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变造成自己照片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变造行为发生时,刑法并没有将变造驾驶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仅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定罪处罚。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此,按旧法不认为是犯罪处理,不再追究其变造驾驶证件行为的法律责任;张某的第二个行为,在捡拾到他人驾驶证件并变造后一直使用直到案发时,在2017年1月24日晚7时在交警查酒驾时主动出示,这种使用行为一直持续到新法已经发生效力,因此,要追究张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的刑事责任。
如今利用假身份证件的犯罪已经越来越多,司法机关对利用虚假身份证件的打击也越来越重视,想利用假证蒙混过关,已经不那么容易,一旦被查获,后果很严重。公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是证明其身份的重要证件,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必将侵害社会公共信用,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