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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秋毫明晰案外情 细努力案件终执结
作者:王磊  发布时间:2017-09-21 15:33:46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9月21日早9点30分,申请执行人张某良来到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待室,从办案执行人员王磊手中接过执行款238087.72元,两年多的交通赔偿案件終得执结。

    事情要从2014年6月28日说起,当日10时20分许,被告张某瑞驾驶陕EL8XXX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沿2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灵宝市境内科里坡路段下坡时与被告任某科驾驶的晋LA3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晋LH6XX号挂车剐蹭后车辆失控,从道路西侧驶下道路,造成蔡某莉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案经灵宝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0月2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张某良、张某为299490.81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某瑞支付原告张某良、张某为229557.72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张某良于2015年2月5日向灵宝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张某瑞在交通事故过程中受重伤,右手、右脚都已残疾,需要用钱加以治疗。其家中上有老父老母,下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上学都需要用钱,暂时确无履行能力。但申请人张某良态度强硬,不执行坚决不罢休。执行人员在了解清楚案外情况后,经过几个月的艰苦给双方做思想工作,终于得到申请人张某良的理解和被执行人张某瑞的配合。在申请人张某良垫付治疗费和鉴定费的情况下,执行人员积极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帮扶被执行人张某瑞打官司,经过诉讼,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瑞275833.49元。后经申请人张某良同意,让被执行人张某瑞领走30000元执行款用于继续治疗病情,剩余执行款张某良领走,第一起案件得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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