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随着越来越多私家车的出现,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出不穷,很多人认为自己投保了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有保险公司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就没有了“后顾之忧”,但事实并非如此。近日,灵宝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追偿权纠纷案件,尽管被告投保了交强险,但事故的最终责任仍需自己承担。
案情介绍
2016年9月14日,被告康某驾驶一辆轿车(该车在某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系本案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行至灵宝市阳平镇南阳平村村边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驾驶三轮车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赵某抢救无效死亡,后经灵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康某系无证驾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2016年9月20日,被告康某与受害人亲属王某签订协议书,被告一次性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埋葬费等一切费用7万元(不含车保险费),保险赔偿归王某所有。同年10月31日,受害人赵某的亲属王某、赵某龙、赵某丽将原被告起诉至本院,经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王某73527.32元。事后,原告行使追偿权,于2017年7月4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康某偿还原告垫付王某的73527.32元。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康某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所签订的协议并未足额进行赔偿,原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方履行了赔偿义务,现向被告追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康某向原告偿还73527.32元。
法官说法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该规定将具有严重损害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风险社会化,通过保险公司赔偿能力的便利性,保障受害人能够依法及时有效地得到赔偿,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但这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可由此免责,我国法律也同时明确规定,在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侵权人依法享有追偿权,最终的事故赔偿责任仍需由侵权人自己承担。在此,灵宝法院温情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做到“依法驾驶、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确保“带驾照上路、不酒后驾车”,切莫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从自身做起,为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