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合谋夜间盗掘古墓葬,不曾想该墓为东周时期古墓,且被群众发现报警。日前,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某、亢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8月12日晚8时许,张某、亢某伙同高某、谢某(二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探锥等作案工具,窜至灵宝市某村一农户苹果园中踩点找寻古墓葬,在确定古墓葬位置后,四人返回。次日晚8时许,四人携带洛阳铲、探锥、铁锨、蛇皮袋等作案工具,来到其前一日踩点位置,开始盗掘古墓葬。当晚9时许,灵宝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出警,当场将张某抓获,其余三人逃窜。2016年9月14日,亢某被灵宝市公安局抓获并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
经鉴定,该古墓葬时代为东周时期,对研究豫西一代东周墓葬的葬制、葬俗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被盗墓葬遭到严重破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亢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二人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亢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