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郑某(男)与苏某约定孩子由郑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事后,郑某以苏某拒不承担孩子抚养费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郑某与苏某于2012年9月生育一男孩,2016年9月,二人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归郑某抚养,抚养费由郑某自行承担。2017年2月6日,郑某以苏某拒不承担孩子抚养费为由将苏某诉至灵宝法院,要求苏某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134400元。该院在审理中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调解意见。
法院认为:郑某与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无效情况,郑某关于离婚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辩解,缺乏相应事实予以佐证,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虽然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义务,但法律规定,子女只有在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或是子女出现升学、疾病等情形下,向有给付能力的父或母主张抚养费的,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郑某并未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故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承担抚养责任,郑某要求苏某承担抚养费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