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窃取蜂农财物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违法所得1050元,追退各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灵宝市苏村乡顾某某的养蜂场,由吴某某以购买花粉为由与顾某某攀谈,被告人王某某进入顾某某的帐篷,将顾某某放在床上衣服口袋内的450元现金盗走。后二人骑摩托车窜至灵宝市苏村乡屈某某养蜂场的帐篷内,趁被害人屈某某不备,将屈某某放在床上的手包盗走,包内有现金600元。二人仍不收手,又骑摩托车窜至姜某某的养蜂场,趁无人之际将一桶蜂蜜盗走。经评估,被盗蜂蜜价值28元。案发后,被盗蜂蜜已发还被害人姜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曾于2000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1年2月解除劳动教养。2002年7月因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9月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