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白某林在未经自诉人张某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种植的11棵盛果期苹果树砍毁。自诉人遂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判令被告人白某林赔偿自诉人张某民果树经济损失4750元,小麦经济损失383.4元,其它损失2452元,三项共计7584.4元。被告人白某林不服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诉人向灵宝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内容,被告人白某林收到执行文书后拒不履行。被告人白某林从2013年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厂,每年房租缴纳9000元。被告人白某林明显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7年4月27日,张某民指控被告人白某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该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白某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白某林与自诉人张某民达成和解,该案履行完毕,自诉人白某林对被告人张某民予以谅解。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白某林完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所作出的执行裁定,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被告人白某林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能够全部履行判决并取得自诉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