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现在开庭!”6月27日上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自诉人闫某某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某听到判决后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闫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灵宝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支付自诉人闫某某3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判决生效后,自诉人闫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灵宝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人杨某某收到灵宝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后,未按期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该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再次被该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另查明,2017年3月至今,被告人杨某某银行账户有存款5381.18元及资金往来6000余元。其在完美美容店打工先后领取7个月工资共10500元。被告人杨某某明显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
审理中,被告人杨某某与自诉人闫某某达成和解,通过亲友向自诉人闫某某履行15000元,并提供保证人,保证剩余部分两个月内全部履行。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自诉人闫某某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能够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日上午,灵宝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了另外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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