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协议离婚约定小松随父亲生活,由于其父亲外出务工未尽抚养义务,小松母亲要求变更抚养权,独自抚养孩子。2017年4月7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支持了小松母亲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30日,王某与薛某生育一男孩,取名小松,2010年9月1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王某与薛某共同生活后,曾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纠纷。2016年2月18日,经双方协商同意在灵宝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所生男孩小松由父亲薛某抚养,抚养费薛某负担。后因薛某长期在外打工,对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王某遂于2016年7月将孩子接走抚养,并在该市一小学上学至今。2017年2月6日,王某诉至该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并由小松父亲适当承担抚养费。审理中,十岁的小松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王某共同生活。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在离婚时虽然协议所生男孩小松由被告抚养,但被告薛某离婚后长期在外打工,对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为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并征求孩子意愿,原告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依法应适当承担抚养费。该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了小松母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