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育种成苗售出出现质量问题
被告常某从三门峡市区购买蔬菜种子,育种成苗后进行售卖,2015年12月中旬,原告李某到被告常某处购买西红柿苗2000棵,每棵0.23元,原告李某将西红柿苗栽种后,隔了四五个月后,发现地里产出的西红柿青红一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000元,原告认为因被告提供的西红柿苗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遂向灵宝市农业局投诉被告。
协商投诉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灵宝市农业局收到原告投诉后,经过多方调查,于2016年6月依法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告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从三门峡市区购买的西红柿种子,在调运前未办理调运检疫证书而擅自调运植物产品,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坚称原告的西红柿苗属于生理性病害,是其管理存在问题,就算对种苗有疑问,也应依法进行鉴定,故对原告损失分文不赔,原告无奈,起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
适用无过错责任被告依法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西红柿苗,栽种后出现西红柿质量问题,致原告经济受损,引起本案诉讼。由于原告西红柿苗及西红柿已经不存在,原告的西红柿出现的质量问题与被告销售的西红柿苗质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价值多少,已无法通过评估鉴定等方法确定。被告在农业执法部门处罚后,亦没有积极地通过鉴定手段确定其不存在产品质量瑕疵,导致双方的纠纷责任无法查清。被告育种成苗售出西红柿苗,作为生产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被告有义务举证证明其所培育的西红柿苗无质量问题,存在免责事由,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综合原告的西红柿(苗)的数量、产量并结合市场价格,酌情原告的经济损失为20500元。被告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过错,可承担30%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150元。
判决后,被告常某不服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