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常言说,“借钱容易要钱难!”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蔡某某偿还原告程某某192000元。
2014年9月10日,程某某与蔡某某通过网络相识,网聊期间,蔡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程某某先后借款共计210000元,当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同年12月1日,程某某要求蔡某某还款,但蔡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并于两日后向程某某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双方就借款及分期还款内容予以说明,并定于2015年12月30日还清余款。后在程某某催要下,蔡某某除偿还18000元之外,其余借款192000元分文未付且已超出还款期限。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蔡某某欠原告程某某共计21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及银行转账明细印证,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已经偿还原告的18000元,应予以扣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