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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发布时间:2017-03-09 14:59:54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某(女)以被申请人蒲某某婚前隐瞒吸毒恶习、吸毒后失去理智经常对其实施家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6年2月21日诉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2016年3月1日,刘某某得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的申请事项和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反家庭暴力法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蒲某某对刘某某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等暴力行为;禁止蒲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某及其近亲属;责令蒲某某不得进入刘某某的住所。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裁定作出后,法院立即向刘某某及蒲某某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妇联等单位送达了裁定书,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蒲某某严格执行裁定内容,未再向刘某某实施家暴,且在公安部门的协调下接受了强制戒毒。本案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四川省受理的第一例案件,各大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推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了全新的认知和理解。
来源:最高法院通报案例
责任编辑:dq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