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遭遇物业公司阻挠,并不是什么意外,更不是偶然。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河南省人民医院以部门规章为由,打着保护患者隐私权的神圣旗号,拖延办理法院的调查取证;河南的方城法院在唐河农业银行进行划拨时,被工作人员以内部规定为由予以拒绝;更为甚者,在山东曹县的地盘上,有一个韩主席,以法院判决错误为由,利用公权力,指使有关人员暴力抗法。
赫少华律师经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后,整理出十三例因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公务被罚款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银行、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局、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商十余类不同的单位。
如果只是在医院,或只是在银行,或者只是在曹县出现,可以认为是个案,但是在医院、物业、银行、国土、房产、税务、行政单位等不同范围不同领域内频频出现,大概很难再用个案来解释。
如果再把时间拉到更早的以前,相信法院的工作人员应当对银行工作人员以领导签字作为理由拒绝配合协助查询冻结划拨的情形并不陌生,更多时候,法院的工作人员不是借助于法律的权威,而是通过求熟人找关系,把公事当作私事来办。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之后,法院在银行办事难的局面才有了根本性的改变。
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活动,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基本法律,但是,人民法院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却遭遇到各个部门的内部规定的抵制,从而形成了奇葩得近于妖异的现状:各个部门在自己的地盘上,都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法院来按自己的规矩办事,全国人大的立法,反倒成了一纸空文。而且,更有许多的民众,将之看作理所应当之事。
似乎,法院只有在自己的院子里,才可以讲讲基本法律,进了别人的地盘,就要按人家的规矩来办。否则,就是傲慢,就是任性,就是权力的滥用,就应当被舆论打杀。
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法治社会都不会发生的现象,却在依法治国的当今频频出现,原因为何?
一、部门在立法中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任何一个略知法律的人都懂得这个道理。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所以,不可避免的是,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必然要考虑到本部门的利益,同时,要降低本部门的风险。总之,就是在立法上,追求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所以,部门在立法中,当部门利益与基本法律发生冲突时,首先考虑的不是保证法律的实施,而是通过擦边球、绕圈子的方法,实现部门的利益。当然,如此的同时,也更容易为法律的实施设置壁垒。
这样一来,执行国家基本法律的法院,只好如同漂流在北冰洋上的船只,艰难的破冰前行。
不要以为国家没有认识到这样的问题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2014年,人民日报以《部门立法难免附带部门利益 危害法律权威》为标题撰文评论,显示了中央破除部门利益法律化的坚定立场与决心。从立法上消除人民法院执行法律的隐患,国家正在努力,然而,任重而道远。
二、各部门在执行法律中首先考虑的还是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
首先想要说的是曹县的韩主席。曾经有段时间,曹县的韩主席成为媒体猛烈抨击的对象。时过境迁,其实大家都没有设身处地,为韩主席作出考虑。
如果你是韩主席,你会怎么做?你是为曹县的利益,为曹县的维稳大局,还是为外地人的债权考虑?曹县那么多的业主利益诉求,如果不能解决,必然,要影响曹县的地方大局稳定。在此情况下,韩主席强硬拒绝外地法院的执行,反应之激烈,手段之野蛮,当属情理之中。
所以,过多的责备韩主席,或是河南省人民医院,甚至是万科的物业公司,在情理上,似乎没有过多的理由。在视频中,我们看到了万科公司的物业负责人与法务的喋喋不休,其实,他们是在为自己洗白。虽然他们拿出的理由是如此的可笑与不值一驳,但是,他们仍然是在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足以说明,在各种博弈之中,无论以什么冠冕堂皇的借口出现,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利益。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可是,当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与全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怎么办?
这就需要说到第三个问题。
三、为什么法院会与银行、物业等各个不同的部门屡屡发生冲突
长期以来,我们都通晓古老相传的一个道理:大河无水小河干,局部服从于全体。这些话,写在发言稿上进行宣读演讲,做出重要讲话时,一律响亮无比,义正辞严,庄重神圣。然而落到实处,基本上没有谁能兑现到位。
法院的司法活动,所代表的并不是法院的利益。固然,法院审理案件需要收取诉讼费用,但诉讼费的性质、收取标准、交纳方法与监督管理可以参阅国务院制订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法院进行司法活动,是将代表全民意志的法律予以实施,所代表的,是社会的全体利益。正基于此,法院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然要触及部门的利益与地方的利益。在利益发生冲突时,矛盾与争议将不可避免的出现。
答案开始浮出水面,一切昭然。法院在医院取证被刁难,在物业扣押车辆被抵制,在收费站被拒绝通行,在曹县被张牙舞爪的韩主席野蛮对待驱逐出境,无非,是因为法院触动了他们的利益。
四、法院为什么要与他们发生冲突
在一些人看来,法院在从事司法活动中如果发生冲突,一定是意味着公权力的傲慢与任性。但是,法院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果然就只是为了显示威风与权势么。
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是为了排除对诉讼造成的妨碍。而且,通过强制措施的运用,使得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也并不只是为了保护原告或被告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固然,从表面上看,苏州园林法院的强制措施,是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但是,在商业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债权人,都可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法院对民事诉讼妨碍的排除,正是为了保证所有权利人的权益得以通过法律程序实现。而且,不会去区分权利人的籍贯是山东或者山西,湖北或是湖南,从而给予地方保护;也不会因为权利人的身份背景予以考虑照顾,比如是卫生系统还是物业员工。
简单的来说,法院之所以与其发生冲突,无非是为了让自己的司法工作更加顺利的开展进行下去。开封法院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发生冲突,是为了让案件尽快审结;苏州园区法院在万科物业发生冲突,是为了把案件尽快执结。
道理就是这样的简单,如果有人非要扯上公权力的傲慢与任性,从而夹带私货的进行质疑。除了别有用心,或是哗众取宠,没有第三个理由。
五、不折不扣的执行法律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司法权威
如前所述,法院在银行办事难的局面,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之后才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没有什么原因与理由,只是各商业银行把自己的内部规定,看得比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还要大。在商业银行的认识中,能够约束它们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
好比袁世凯的北洋军,除了袁大军机,谁也指挥不动。即使是朝廷发文,照样无济于事。
难道,改变法院在医院办事难,也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卫计委联合发文么?改变法院在地产商的地盘上办事难,也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物业公司联合发文么?前有全国人大制订的国家基本法律为执法依据和准绳,后有中央两办发布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作为坚强后盾与保障,人民法院只需要不折不扣的执行法律规定,任何阻碍必将是挡车的螳臂。
司法权威从来不是指望施舍给予的,而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不折不扣的执行法律去争取来的。
苏州园区法院对物业公司果断的罚款措施,迫使其不得不履行了法律义务。如此铮铮行为,必然树立起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相信,不必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与物业公司联合发文,人民法院再到物业公司执行公务,应当不会受到无端的刁难与阻碍。在开封法院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的罚款之后,也不必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与卫计委联合发文,人民法院前往医院调查取证,相信也不再遇到推诿和拖延。
苏州园区法院与开封鼓楼法院的党组领导,既没有缄默不语,也没有急于匆忙表态“查明后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而是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勇于担当,维护起司法的权威与尊严。
六、要敢于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
在马彩云法官英年早逝后一年,傅明生老人又倒在了歹徒刀下。哈尔滨市民警曲玉权被暴徒杀害,令人悲愤的,有些人不是哀悼一个鲜活生命的逝去,不是痛惜妻子失去了丈夫,孩子失去了父亲,而是丧心病狂的借网络高声叫好。马彩云法官牺牲之后, 也有那么一个大学教授,故意捏造事实,诬蔑马彩云法官办案不公。
辱警的网民被迅速查处,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诬蔑马彩云法官的教授至今平安无事。更令人诧异莫名的是,傅明生老人被歹徒杀害后,某个法院一直保持缄默,直到媒体发声,才有了一纸声明。回顾曹县事件,不是也有那么一个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旗帜鲜明的表明态度后,仍然畏缩不语。
开封鼓楼法院的法官对河南省人民医院作出罚款决定后,有那么些人不是摆事实讲道理,而是钻在暗处放冷箭,对执行公务的法院人肉搜索,泄露其个人信息,造谣中伤诬蔑。苏州园区法院对物业公司进行罚款之后,也还有那么一个律师,公然通过微信,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决定复议,诬蔑为官官相护,明目张胆的诋毁国家司法机关,破坏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制度。
至今,这些人,也还是没有受到任何的法律制裁。
作为法律人,我们呐喊,我们呼吁。我们热切的期盼,在每一个依法履职的法官的权益受到侵害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会真正的得到落实,从而,鼓舞起他们在维护公平与正义之路上前行的信念与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