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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捏造事实诽谤法官被拘留
  发布时间:2017-02-15 10:08:1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0日,网民“黑色马王子”在沭阳吧论坛发布题为“这就是沭阳的政府吗”的网帖,反映其因购买的收割机出现质量问题起诉销售方要求赔偿被我院判决败诉,并指出该案承办法官与对方当事人系堂姊妹关系,书记员为对方当事人儿媳妇,以此指责案件裁判不公。截至9月13日,该网帖浏览量已超过1500次,并引发不明真相的网民对我院法官办案公正性的妄断和无理谩骂。

  查明事实

  沭阳县人民法院调查发现,对于发帖人反映的该案承办法官系被告堂姊妹,书记员为被告儿媳妇的情况,经调查核实,该案承办法官与被告素不相识,更不存在堂姊妹关系,书记员为我院2012年入职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发帖人投诉的承办法官及书记员与被告存在的身份关系情况系其故意捏造。

  处理结果

  鉴于发帖人丁成岭对法院法官进行诽谤的行为,对法官和法院形象造成非常负面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并经院长批准,决定对丁成岭处以拘留7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案例警示

  法官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的重要内容。对法官的诽谤,不仅是对其个人权利的侵犯,更是对法律尊严、司法权威的挑战,此类违法行为必须得到应有的惩处。

  同时,网络不是谣言的跑马场,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网民都应树立法治思维和底线意识,网络在为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不能成为发泄私愤、颠倒是非的工具。
来源:法佑中原
责任编辑:dq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