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咨询申请变更监护权的问题,今将梳理出的部分法院关于此问题的裁判论理内容梳理出来,供大家参考学习。
1、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据该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先由居委会或村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提起诉讼。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依次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或符合条件的其他亲友担任监护人.
6、如孩子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可以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变更监护人。
7、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监护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由于监护人承担着保护和监督被监护人的义务,为完成该项义务,法律也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基于监护权的特殊性质,使得监护人不能因其单方意思表示任意抛弃、转让监护权。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