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代表国家对纠纷进行裁判而制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的最终载体。书写裁判文书,对法官而言,天天在做,却须日日倾心。裁判文书质量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办案法官的职业水平。所以,如何写好裁判文书是每名法官每天都在思考的问题。笔者根据多年的审判实践,认为写好裁判文书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牢记让人读懂、让人信服的基本准则
评价一份裁判文书,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标准。但是,一份合格或者优秀的裁判文书,必须能够让读者在不翻阅卷宗材料的情况下读懂,并在读懂的基础上让人信服。如果让读者不翻阅卷宗就无法读懂,或者读懂后不能让人信服,这样的裁判文书,无论如何也不能算合格的裁判文书,更不能算优秀的裁判文书。所以,写好裁判文书,必须牢记这样一条准则:让人读懂,让人信服。
二、全面做好审理工作,夯实书写裁判文书的基础
审判工作可以分为审理和裁判两个部分。审理是基础,裁判是结果,裁判工作是建立在审理工作基础上之上的。所以,要想写好裁判文书,就必须踏踏实实地做好案件的审理工作,夯实书写裁判文书的基础,只有将审理工作做实,才有写好裁判文书的可能。亦即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并不是作者杜撰出来的,而是审出来的。
三、准确地确定案由
所谓的案由,其实质就是法律关系的代名词。案件审理结束,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的其他成员,首先必须弄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当事人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也即案件审结后要给案件命名,给案件命名其实质就是确定案件的案由。
由于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的案由(罪名)一直很规范。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通知》,对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案件案由只有两类,即作为类和不作为类,所以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比较容易,实践中也很少出现问题,出现问题较多的就是民事案件。
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制定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下称《规定》),并通知各级法院必须按照《规定》确定案由,不得另行创设案由。《规定》经2008年和2011年两次修订,案由总数已经达到424个,基本上囊括了目前已经能够遇到的民事法律关系。呈前文,确定案由就是确定诉争的法律关系,如果确定案由错误,就是将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错误,进而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所以,在制作裁判文书前,必须准确地确定案由。根据《规定》,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诉争的法律关系为两个以上的,确定并列案由;
2、选择案由的顺序是从低级向高级,只有低级案由中没有对应案由的,才能从高级案由中选取;
3、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要以实际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4、案由名称中出现“、”号的,要选择适用。
三、裁判文书必须实事求是,不能渲染,不能粉饰
裁判文书是叙事类文章,叙事类文章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实事求是。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完全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法官是根据其认定的事实,并依据相关的法律对谁是谁非作出说明和裁判。所以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与其它文学作品不同,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不能渲染,不能粉饰。当然,法官是居中裁判,所以法官不能在裁判文书中舒发情感,也就是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词语。
四、选择恰当的叙事方法
上文已经阐明,裁判文书属于叙事类文章。叙事通常有三种方法,一是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书写,可以从前向后写,也可以从后向前写;二是按照空间方位书写,可以由外向内,也可以由内向外,还可以由上向下,或由下向上;三是按照事件的主次书写,可以先写大事后写小事,也可以先写小事后写大事。但是,案件事实往往与时间是紧密相关的,所以选择按照时间顺序书写,并且由前向后书写,条理会更清晰,更容易让读者看懂。
五、根据案情需要,合理设定段落
我们现在使用的裁判文书样式仍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裁判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分为几个部分,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限定每一部分的内容必须写在一个自然段内,而实践中很多法官却不分案情的繁简,一律将每一部分的内容都写在一个自然段内,给读者的感觉无疑就是杂乱无章。所以,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根据案情繁简,合理地设定段落。当然,案情十分简单的,无需另行设定段落。
六、裁判文书中的用语要尽可能地与法律条文保持一致,法律条文中没有的,要尽可能地使用规范性用语。
因为我们制作的裁判文书是法律文书,所以要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何谓法言法语,顾名思义,就是法律条文中使用的语言或词语。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称谓“老公”、“老婆”、“爸爸”、“妈妈”、“爷爷”、“奶奶”等,法律条文中却没有使用这样的称谓,而是用“丈夫”、“妻子”、“父亲”、“母亲”、“祖父”、“祖母”,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词语如 “去世”、“逝世”等,法律条文中使用的是“死亡”,制作裁判文书时,要尽可能地与法律条文保持一致,法律条文中没有的,要尽可能地使用规范性用语,如“丈母娘”、“姑爷”等属非规范性用语,应当使用“岳母”、“女婿”。而且,上文已经提到,裁判文书中禁止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词语,而“老公”、“老婆”等属非中性词语,带有感情色彩。此外,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公文,所以诸如“搞破鞋”、“红杏出墙”等低级庸俗的词语,不能写入裁判文书中。
七、注意标点符号的使用
文章条理是否清晰,标点符号的使用很关键。标点符号的使用方法很多,但对于书写裁判文书而言,只需要掌握常规的使用方法就可以。呈前文,裁判文书不能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词语,所以书写裁判文书时,感叹号、问号、破折号等是没有机会使用的。本文仅就使用顿号、括号、双引号时容易被忽视的问题简要阐述笔者的看法。
1、顿号。众所周知,文章中同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并列的词语或短语,则并列的词语或短语之间一般要使用顿号。所谓“并列”,就是指各词语或短语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如果存在从属或包含关系,当然不能称之为“并列”。例如“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元”, 其中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之间就没有隶属关系,它们之间属并列关系,当然要用顿号。但是,如果短语中已经使用了顿号,则并列的短语之间要用斗号,而不能再用顿号。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法的两个条文之间已经使用了顿号,所以合同法与民诉法两个规范性文件之间只能用斗号,而不能用顿号。
2、括号。括号内的文字一般是用来注释括号前面词语的,所以括号不能与被注释的词语分离,一定要放在被注释的词语后面。此外,没有必要用括号的,决不能乱用。例如“……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是法院的裁判结果,“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也是法院的裁判结果,二者是并列的,不存在注释与被注释的关系,所以不能用括号。
3、双引号。双引号的用法很多,但裁判文书中多半是引用语。既然是引用语,那就必须全文照抄,决不能作任何改动,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引用语了。
八、裁判的理由
裁判的理由部分一直被认为是裁判文书的核心,因为这部分内容能够充分体现办案法官的法律职业水平,以及逻辑推理和对事务的综合判断能力。书写裁判的理由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有针对性,不能写空话,因为裁判文书能否让人信服,取决于裁判的理由,诸如“原、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理由,无法说服任何人,就连自己都难以说服;二是对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无论是否得到支持,都必须逐一有理有据地作出回答,这样才有可能收到胜败皆服的效果。
九、要准确地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年前,吴邦国委员长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这说明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完备,所以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要准确地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1、引用的法律条文要与诉争的法律关系相对应,物权纠纷要引用与物权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合同纠纷要引用合同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决不能物权纠纷引用合同法,合同纠纷引用物权法;
2、法律条文的顺序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即法律条文的顺序为: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的,实体法在先、程序法在后;既有基本法又有特别法的,基本法在先,特别法在后。值得注意的是,只有行政判决书可以直接引用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刑事、民事判决书不能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