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手持借条起诉至法院,本以为十拿九稳的官司,法院咋就不能支持呢?原告董某说啥也拐不过这个弯。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张某系某农机公司的业务员。2014年8月份,董某经张某介绍,与某农机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董某将钱借给农机公司,期限三个月,月利率1.5%。董某先后两次通过银行向某农机公司账户转账42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某农机公司却按照月利率3%向董某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3.78万元。后该农机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借款,董某便要求张某还款。同年10月3日,董某及其亲友数人到张某家里,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双方发生争吵,期间董某发病住院。张某赶到医院探望,董某的亲戚等人要求张某还款,董某的妹妹还打了张某一巴掌,双方僵持直到次日,张某在董某亲戚等人的胁迫下无奈同意偿还借款,并给董某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
后董某依据张某出具的借条,不断向张某追要,并于2015年5月18日起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借条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将借款42万元存入农机公司账户,与该农机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农机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据,原告也是从农机公司直接领取利息,故原告与农机公司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在农机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胁迫被告出具了借条,该行为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于法不能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同年10月,灵宝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发后,董某向灵宝法院申请再审。灵宝法院审查后认为董某采取胁迫手段取得借条的行为,非合法行为,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故依法驳回了其再审申请,同时就案件的审理向董某进行了讲解。通过法律释明,董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案子输了,心里清了,董某表示心服口服。
以上案例警示我们: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才能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