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盗窃罪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黄某某用251克黄金作质押担保,以伍某某名义到灵宝市豫西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西公司)借款5万元,交给徐某某使用。还款期限届满后,徐某某一直未还款。2014年5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及黄某某、伍某某与豫西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某一起到灵宝市猪娃市场金小明的金店出售所质押的黄金,欲将售得黄金价款偿还担保借款,在双方商谈价格时,被告人李某某趁机将放在柜台上的251克黄金窃取后逃走。案发后,所盗黄金已追还豫西公司。经鉴定,被盗黄金价值65104元。
【案件焦点】
出质人从质权人处窃取质押物的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所盗财物已追还,对被告人李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出质人窃取本人因质押而被质权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如何定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围绕对被告人李某某行为的定性,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涉案黄金的所有人为李某某,李某某虽然实施了窃取处于质权人保管状态下的黄金的行为,但由于质押物黄金是其名下所有的财物,不是他人的财物,因此,其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李某某窃取处于质权人保管状态下的黄金,由于该财物已经依法质押给质权人,并处于质权人合法占有的状态下,因此,其行为实际上侵犯了质权人对质押物的合法占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他人对行为人财物事实上的合法占有权可以成为行为人盗窃犯罪的客体。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照我国民法理论,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侵犯所有权,即意味着侵犯了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因此,按照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要构成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就必须是完整的财产所有权。那么,他人对行为人财物事实上的合法占有权究竟能否成为行为人盗窃犯罪的客体呢?具体到本案,出质人从质权人处窃取质押物的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理由如下:1、根据民法风险责任承担理论,被质权人占有的质押物,在占有期间,其风险一般由占有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里所说的“管理、使用或者运输”都包含有“占有”的意思。该条向我们传递的信息是,“私人财产”在国有单位或者集体单位“合法占有”的状态下以“公共财产”论。这其实是把“私人财产”视为“公共财产”了。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已如上所述,财产占有人对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物,基于占有、控制的事实,负有保管和归还的义务;在归还不能的情况下,应负赔偿责任。既然在国家或者集体占有之下的私人财产都能以公共财产论,那么在他人占有之下的财产以他人财产论,就是理所当然的了。需要指出的是,在归还不能的情况下,由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财产受到损失的是财产占有人,而不是财产所有人。此时,如果侵犯了占有人对他人财产的合法占有,其实就是侵犯了占有人的“财产所有权”(尽管此时占有人对他人的财产事实上只是享有占有权,而不是享有完整的所有权)。3、盗窃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中,通说认为,该章犯罪的同类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我们不妨称之为“所有权说”。探究立法本意,立法者规定保护财产所有权,换言之,其实是意在保护公私财产不受损失。这才是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实质。综上所述,行为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在他人合法占有期间,应视为他人的财产,可以成为行为人盗窃犯罪的对象。本案中,豫西公司占有质押物黄金期间,其对质押物黄金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物黄金被损毁、灭失的风险应由豫西公司其承担。被告人李某某窃取自己质押物的行为不仅使豫西公司因质押物的灭失而在债权到期无法实现其债权或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产生了因质押物灭失而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侵犯了豫西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特征,应当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在他人处质押的财物的行为,对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