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90后小伙王某缓刑期间仍恣意妄为,竟与同伴趁人不备盗窃他人摩托车。法庭被告席上,王某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懊悔不已,但终究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2016年5月4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5年12月13日14时30分,王某和彭某(2001年2月1日出生,未满15周岁)在街上闲转,来到一市场东口某汽车美容院店南侧路边时,看到一辆黄蓝相间的爬赛迷你摩托车,遂起了“贼意”。趁被害人伍某不备将其摩托车盗走。为不引起他人注意,两人又购买自喷漆将车身改喷成黑色,并将该车据为己有驾驶使用。12月17日晚20时许,彭某在驾驶该摩托车时被被害人伍某发现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彭某抓获,并根据彭某提供信息到该市某村一租住房内将王某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44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伍某。同日,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止。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经追退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