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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车辆受损 法院调解当即履行
作者:宋清波 李建立  发布时间:2016-04-06 11:41:37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圆满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三被告当即履行赔偿义务3730元。

  2015年6月2日,王某某驾驶李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与来某森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6月15日,灵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来某森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6月23日,灵宝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认李某某的车辆估损值为3550元。李某某因鉴定支出鉴定费180元。因对各自损失赔偿数额协商不成,李某某遂将王某某、来某森及其妻子来某亭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

  灵宝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经仔细了解案情,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标的额小,双方争议不大,应及时化解矛盾,减轻损失。于是,承办法官采取面对面调解、电话沟通等方式耐心细致地讲理说法,同时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来某森、来某亭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2519元,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1211元。协议签订后,三被告当即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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