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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财物失窃 物业管理者担责
作者:李建立 宋清波  发布时间:2016-03-29 08:45:46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物业管理者嵇某某因在看护、管理小区财产工作中存在过错,被判令赔偿业主李某某财产损失费150元。

  李某某系灵宝市某小区居民,2012年2月其居住小区自发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聘请嵇某某一人管理,让嵇某某负责收取物业管理费(含看护费),李某某按小区管理制度足额缴纳了物业费。2013年11月,李某某购买电瓶车一辆,2014年6月采取退旧换新方式以450元更换电瓶。2015年5月10日,李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电瓶车电瓶被盗,次日,灵宝市公安局受理李某某电瓶车被盗案。5月20日,李某某购买电瓶花费650元,维修车辆花费150元,共计花费800元。李某某认为这些损失是因嵇某某失职造成的,应该由嵇某某赔偿,嵇某某未予赔偿,李某某遂向灵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区业主委员会、嵇某某赔偿其财产损失800元。

  庭审中,原告李某某对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予以准许。被告嵇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案件无法调解。

  灵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某系该小区居民,并且按时交纳足额物业管理费(含看护费),被告嵇某某自收取原告李某某的物业费起即与原告李某某建立了物业服务关系,被告嵇某某有看护、管理小区财产的责任和义务,故原告李某某的电瓶车电瓶被盗,被告嵇某某存在过错。原告李某某对自己的财产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对自己的电瓶被盗亦存在一定过错。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嵇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财产损失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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