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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塔吊为己所有 诈骗钱财终获刑罚
作者:席静 任晓妮  发布时间:2016-03-23 11:42:55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2016年3月2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邢某退赔被害人余某人民币10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3年6月下旬,邢某在灵宝市弘农北路某工地,谎称梁某放置在该工地上的塔吊为其所有,便抵押给被害人余某,骗取余某100000元。随后邢某带着骗来的钱就远走他乡,开始了逃亡生涯。然而,几个月后,余某一直联系不上邢某,便将塔吊以224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后梁某发现塔吊丢失后报案。经评估,该塔吊价值99500元。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邢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6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犯诈骗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亲属赔偿梁某塔吊损失60000元,余某和刘某共同赔偿梁某塔吊损失30000元。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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