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两男子均为出租车司机,因为一些琐事大打出手。2016年1月15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5年7月31日10时许,张某在灵宝市某镇干店三道街与310国道交叉口,与樊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张某用拳头将樊某鼻子打伤。经诊断,樊某系右侧鼻骨骨折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樊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同年10月10日,张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樊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600元,樊某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樊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张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