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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及样稿
  发布时间:2016-01-19 10:01:48 打印 字号: | |
  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

意见及样稿

附件一: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

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统一指导性案例制发体例,现就指导性案例体例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主要包括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七个部分。

  一、关于“标题’’

  标题由案件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构成,一般采用某某诉某某加案由的形式,如张三诉李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刑事案例则由被告人姓名和案由组成,如张某盗窃案。

  二、关于“关键词”

  关键词空一行放在标题之后、裁判要点之前,以词或词组反映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最关紧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核心内容。标示次序应根据关键词的涵义由大到小排列,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则按其重要性由大到小排列。关键词一般不超过7个,关键词之间空1个字。

  三、关于“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原则上归纳为一个自然段,是整个指导性案例要点的概要表述。有两个以上裁判要点的,按照裁判要点的重要性或者逻辑关系用阿拉伯数字顺序号分段标示。裁判要点可以直接摘录裁判文书中具有指导意义的主要部分,也可以对其进行提炼和概括。

  裁判要点应简要归纳和提炼指导性案例体现的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应当概要、准确、精炼,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启示意义。

  四、关于“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列明与裁判要点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及其条文的序号。法律以其全称加书名号表述,法条序号采用法条原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涉及同一法律不同法条的,按法条的先后次序排列,中间用顿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涉及不同法律的,则按法律位阶依次起行并列排列。有两个以上裁判要点,且分别有最密切相关法条的,按照裁判要点的排列次序用阿拉伯数字顺序号对应标明。

  五、关于“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部分一般先准确概述控(诉)辩意见,再叙述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也可以视情直接叙述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其中控 (诉)辩意见和具体证据,可以根据是否与裁判要点有联系而决定是否列出。与裁判要点相关的事实、情节和法律适用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详加阐明。

  基本案情部分准确和概括反映案件的基本情况,应当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六、关于“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部分简述诉讼经过和结果,写明案件的裁判法院、裁判时间、案号和裁判主文。

   裁判结果是判决或者裁定的主文,应当依法、准确、公正。

  七、关于“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法律、司法解释、政策精神和法学理论通说,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结合案情和裁判要点,详细论述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根据指导性案例具体情况,可以针对控(诉)辩意见论述,也可以针对裁判要点涉及问题直接论述。可以依照裁判文书的论述次序,在裁判文书的理由基础上进行适当充实,但不能与裁判文书论述矛盾,也不能在理由中出现前面未表述的事实。一、二审等裁判理由不一致的,一般只写法院生效裁判的论述理由。

  裁判理由应当重点围绕案件的主要问题、争议焦点或者分歧意见,充分阐明案例的指导价值。说理应当准确、精当、透彻,与叙述的基本案情前后照应,并紧密结合选定指导性案例的社会背景,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良好。

  八、关于其他技术规范

  文字、数字和标点符号等技术规范,采用裁判文书的相关要求。

  案例中涉及被害人、证人、第三人、未成年人等姓名、名称、地址等具体信息的,予以技术处理。

标题使用二号宋体字加粗,“关键词”中的具体内容使用三号楷体字,标示案例组成部分的“关键词”、“裁判要点”等使用三号黑体字,正文全部采用三号仿宋体字。印刷指导性案例时,可以适当调整字体或字号。

附件二:指导性案例样式

XXXXX案(标题)

  

关键词 XX XX XX XX XXXX (以词或词组反映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最关紧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核心内容,标示次序应根据关键词的涵义由大到小排列,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则按其重要性由大到小排列)

  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简要归纳和提炼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裁判规则、理念、方法。一个裁判要点归纳为一个自然段,有两个以上裁判要点的,按照裁判要点的重要性或者逻辑关系用数字顺序号分段标示)

  相关法条

  ……(列明与裁判要点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及其条文的序号。法律以其全称加书名号表述,法条序号采用法条原文序号)

  基本案情

  XXX诉称:……

  XXX辩称:……

  (分别概述起诉、辩护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也可以直接叙述法院查明事实,不列诉辩情况。是否列出诉辩情况,根据与裁判要点是否有密切联系而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准确概述审理查明事实,不列诉辩意见的同时省略“法院经审理查明”字样,直接叙述案情。一般不列具体证据,但与裁判要点有密切联系的,在查明事实之后列出具体证据。与裁判要点相关的事实、情节和法律适用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详加阐述)

  裁判结果

  XXXX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号(写明案号)刑事 (民事、行政等)判决(裁定等)……(写明裁判结果)。宣判后,XXX提出上诉(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XXXX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号(写明案号)刑事(民事、行政等)裁定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则写明改判、发回重审的简要理由和情况。再审的写明再审的简要理由和情况)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生效裁判的,则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结合案情和裁判要点分析阐述裁判理由,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案例具体情况,可以针对诉辩意见论述,也可以列出裁判要点问题直接论述。可以在裁判文书理由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充实,但理由部分不能与裁判文书论述矛盾,也不能出现新的事实。一、二审等裁判理由不一致的,一般只写生效裁判的理由)

附件三:指导性案例样稿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居间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赵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