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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刑释不知悔改 盗窃黄金再获刑罚
作者:王一斌 姜春平  发布时间:2015-12-04 08:00:45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4年1月7日,李某与黄某用251克黄金作质押担保,以伍某名义到灵宝市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交给他人使用。还款期限届满后,该款项一直未还。同年5月4日11时许,李某及黄某、伍某与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该市一市场金某的金店出售所质押的黄金,欲将售得黄金价款偿还担保借款,在双方商谈价格时,李某却做出一个荒唐的举动,他趁机将放在柜台上的251克黄金窃取后逃走。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51克黄金已追还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经鉴定,该黄金价值65104元。后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10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因犯诈骗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4月23日刑满释放。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所盗财物已追还,对被告人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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