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酒后兴奋不已,独自集市闲转。无事生非惹祸,寻衅滋事坐监。2015年8月17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今年4月22日17时许,彭某酒后不回家,来到灵宝市某镇集市闲转,在袁某某的书摊前,无事生非撕扯袁某某售卖的作业本,并对袁某某进行殴打,被路人劝阻。19时许,彭某来到市场西北出口李某某水果摊前,无故摔碎李某某售卖的两个西瓜,后又来到齐某某菜摊前,以买菜人何某碰掉其手中的烟为由,拿起齐某某的切豆腐刀强行向何某要钱,何某将身上的23元钱给彭某后,彭某称钱不够,用刀向何某的肚子上戳了一下,并用手搂住何某的脖子将其拉到市场西北出口彭某某的粮油店让借钱,彭某某在询问情况过程中,彭某用手中的刀戳向彭某某的肚子,致使彭某某肚子被扎伤,后彭某搂住何某的脖子再次将其拉到李某某的水果摊前,随意拿取水果摊的西瓜,李某某在阻挡过程中,彭某用水果摊上的梨砸向李某某的头,后彭某离开现场。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月23日,彭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酒后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持刀、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