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丈夫向朋友借钱后因病去世,债权人在向其妻子索要借款时遭到否认,拒绝还钱。2015年7月21日,河南省灵宝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债权人尚某某请求被告吴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求。
2013年5月9日,吴某某丈夫管某某向尚某某借款100000元,并向尚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管某某借到尚某某拾万(100000元)。”2015年3月13日,管某某因病死亡。后尚某某向吴某某催要此借款,吴某某以借条真伪不明,不能证明借条为其丈夫管某某出具,且管某某长期有智力问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拒绝还款。2015年4月13日,尚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吴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经审理查明,1998年元月6日,管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登记结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管某某向原告尚某某借款10万元,有借条为证,该借条是管某某与原告尚某某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吴某某与管某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吴某某应当与管某某共同偿还。在管某某死亡后,被告吴某某应当偿还原告尚某某借款。被告吴某某辩称原告未能尽到举证义务,其出具的借条真伪不明,不能证明借条为管某某出具,且管某某长期有智力问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为,在管某某死亡后,借条的真实性无法质证。原告作为债权人在向被告主张债权的过程中,出具借条,已经完成了原告的举证义务,被告反驳原告的请求,否认借款的存在,应当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出具相反的证据。但本案中,被告出具的证据均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未能推翻原告的证据的证明力。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尚某某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