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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打伤民警 男子妨碍公务获刑
作者:陈晓林 姜春平  发布时间:2015-08-20 16:59:52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喝点酒便头脑发昏,大胆男子竟对执法民警“拳打脚踢”。2015年3月19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4年10月18日晚11时许,灵宝市公安局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等四人,在该市北区一家KTV出警时,对从KTV出来的李某和许某、贾某、赵某、邹某、杜某、黄某(六人另案处理)进行盘查,但李某等人酒后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推搡,后许某将张某某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李某将民警李某某面部打伤。经诊断,李某某为面部软组织损伤,辅警张某某为右上肢外伤。

  案发后,李某的家属赔偿李某某损失10000元,李某某对被告人李某予以谅解。许某赔偿张某某2000元,并赔偿执法记录仪,张某某对被告人李某及许某予以谅解。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够赔偿李某某的损失且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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