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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执行法院判决 “老赖”还钱仍获刑
作者:宋清波 侯沛  发布时间:2015-08-10 08:00:27 打印 字号: | |
  •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悔罪
  •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将执行款交于申请人
  • 庭审现场
  灵宝法院网讯 “我认罪,这是我平时不学法、不懂法造成的后果,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给我改过的机会”。2015年8月7日上午,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李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原告袁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9日向灵宝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审理后,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某某归还原告袁某某借款1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3年11月18日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李某某于7日内履行判决书限定的还款义务。但李某某拒不履行并躲避执行,该院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对李某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该院执行人员多次给李某某做思想工作,其仍不履行义务。

  经查明:2007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李某某一直在灵宝市某公司干装卸工,月工资收入二千元左右;在灵宝法院执行期间,李某某于2014年修建自家房屋花费四五万元,给儿子结婚花费七八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灵宝法院决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灵宝市公安局于2015年3月4日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李某某刑事拘留,3月19日逮捕,后移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6月15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与袁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一次性支付袁某某42000元,袁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了结。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予以履行,袁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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