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时,案外人即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妻子毋某某和儿子李小某因严重妨碍执行被依法拘留。
案件双方当事人张某某、李某某系母子,因诉争门面房发生纠纷。经灵宝法院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儿子李某某将位于该市某街门面房两间半的一间门面房交还给其母亲张某某。判决后,儿子李某某不服,上诉至三门峡市中院,三门峡市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而,李某某依旧占用本该属于母亲张某某所有的门面房,拒绝将门面房归还给母亲。无奈之下,张某某遂向灵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交还门面房。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后,该院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对其做释法解疑工作,希望被执行人能够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自行腾出房屋,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严肃性,7月28日下午,执行人员与执行监督员找到被执行人李某某,要求其履行义务,遭到案外人即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妻子毋某某和儿子李小某非法阻挠,执行人员向其二人讲明非法阻碍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其二人态度固然,不听劝阻,继续阻碍执行工作开展。于是,执行人员遂将毋某某和李小某带至法院调查,其两人又在法院办公楼内大吵大闹。鉴于案外人毋某某和李小某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在人民法院哄闹的行为,遂依法将其二人分别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