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80后男子马某,为购买毒品吸食,不惜铤而走险,在短短数日内作案两次,盗窃他人三轮车变卖。2015年2月2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予以没收。
2014年3月13日12时许,马某窜至该市某村马某军家门口,盗走马某军价值2320元的一辆农用三轮车,后将该车销赃得款10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案发后,失主马某军将被盗三轮车赎回。同年9月5日8时许,马某和“清清”(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该市某村马某志家门口,二人将马某志停放在院内价值750元的一辆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销赃得款6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案发后,所盗三轮车已追还马某志。
2014年10月24日,马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所盗三轮车已追还被害人马某志,对被告人马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