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7月16日上午,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召开2015年首场新闻发布会,这标志着该院新闻发布制度正式启动。
河南法制报、大河网、映象网法制频道、三门峡日报、三门峡电视台、金城灵宝、灵宝电视台和灵宝手机报八家报刊、电视、网络、手机报媒体,灵宝微政、灵宝百事通、灵宝微生活、灵宝罗门婚纱和灵宝在线五家微信公众号负责人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灵宝法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刘万胜主持。
刘万胜主任就该院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他说,自2011年5月1日危险驾驶入刑以来,灵宝法院共受理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41件,全部为醉酒驾驶。其中,2011年2件,2012年35件,2013年23件,2014年48件,2015年前6个月33件。酒精含量在80mg/100ml到200mg/100ml之间有78件,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有63件。酒精含量最高为371.36mg/100ml。判处拘役六个月1件,拘役四个月2件,适用缓刑2件,其余全部为三个月以下拘役。罚金为1000元至5000元不等。其特点表现为“四多”,即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到250mg/100ml之间的居多、发生轻微事故居多、赔偿并谅解居多、主动缴纳罚金居多。
刘万胜主任在通报中进一步阐释了醉驾入刑的现实意义:一是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二是遏制了酒驾交通事故的高发。三是衔接了酒驾肇事处罚的缝隙。醉驾入刑,是通过遏制行为而避免结果,预防和杜绝悲剧发生,营造良好的和谐交通秩序。
刘万胜主任通报了灵宝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案件中的主要做法:一是全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力争一个星期内结案,且要求当庭宣判。二是对具有以下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⑴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⑵醉酒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⑶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负有责任的;⑷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⑸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的;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⑻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辆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⑼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⑽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让人顶替的;⑾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⑿因醉酒驾驶造成他人车损人伤未赔偿,或者未取得对方谅解的;⒀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逃跑的;⒁非因经济困难而拒不缴纳罚金的。三是对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未发生事故、如实供述罪行、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四是为警示危险驾驶行为,减少社会危害,严格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处罚尺度,从严掌握危险驾驶案件缓刑适用。
党组副书记张舒民通报了该院审结的被告人封某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杭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三起典型案例,三被告人分别被灵宝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此警示广大司机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引以为戒,吸取教训,时刻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最后,刑事审判庭庭长田伟民就媒体朋友提出的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对危险驾驶罪如何处罚、醉驾和酒驾的区别、危险驾驶罪的严重后果、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近日央视《新闻直播间》播出由该院审结的被告人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案情及裁判情况等六个方面的问题,逐一做了认真、详细、明确的回答。
此次新闻发布会,会时一小时三十分钟,会议主题和内容极具警示和教育意义,各项议程进展顺利,发布会现场秩序井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据悉,今后灵宝法院将适时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发布该院亮点工作、惠民举措、典型案例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增强法院司法公开透明度,有力提升法院公信力和影响力,促进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