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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找茬”起争执 两男子因寻衅滋事获刑
作者:张波瑞 席静   发布时间:2015-07-20 10:10:57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两男子酒后送朋友回家,下楼之际用手机照明灯照射到一女子,引来争吵又打架。2015年6月8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冉某、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4年6月28日晚12时许,冉某和叶某酒后将其朋友送回该市一家属楼朋友家中,后二人下楼时路过一楼楼道口,此时,如某夫妇步行经过,因楼道一片漆黑,冉某拿起手机照明灯照射到了如某,“你们干什么”如某的丈夫常某问道,冉某、叶某酒后不服气,当即与常某发生争执。后冉某、叶某联合对常某进行殴打,又持刀将常某面部、手腕、腿部等多处砍伤,致其右尺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常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冉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叶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6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某、叶某犯寻衅滋事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中,被告人冉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常某医药费10000元,被告人叶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常某医药费8000元,常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冉某、叶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叶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冉某、叶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冉某、叶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常某损失,被害人常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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