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李某在自家修鞋摊拾得顾客一张银行卡和身份证,以为天上掉“馅饼”的她与同事预谋,取走银行卡上15000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吞下的“馅饼”终将送两人进了“牢房”。 2015年4月30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李某、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四川籍外来务工人员李某在该市某镇街上经营一家小型修鞋摊。2014年9月12日,李某在自家修鞋摊上,发现顾客周某遗留一张农村信用社金燕卡和身份证,突如其来的“惊喜”让李某左右为难,三天后,李某将该情况告知同事刘某,二人经过预谋,通过人工查询得知卡内余额有18000余元,两人抵不住金钱的诱惑,拿着银行卡和身份证到附近的ATM机上,试探着输入六位密码,未成想,密码竟解开了。
她们环视四周,见无人在身边,先后分十次取出现金15000元。谁知,失主很快通过银行发来的短信发现自己的现金被他人支取,并到派出所报了警。警方通过监控录像及支取信息等线索,将两人抓获。案发后,李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5000元,周某对李某、刘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2月26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其应当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周某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其对被告人李某、刘某予以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