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015年3月19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售非法制造假发票案,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这是今年该院审理的首例危害税收征管罪案件。
2014年4月15日,灵宝市地税局在对河南某公司代扣代缴的建筑营业税催税过程中,发现一张工程款4198920元,税款205327.19元的疑似假完税证。经鉴定,该完税证系伪造。因涉嫌刑事犯罪,灵宝市地税局遂于2014年5月7日,将该公司涉税一案移送至灵宝市公安局, 经询问,该发票和完税证确为该公司所有,该公司委托任某,任某又委托任某某办理。2014年5月8日,灵宝市公安局对任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侦查,2014年6月4日、6月9日分别将涉案的任某某、王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犯诈骗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先后六次接受本村党支部书记任某委托,为其本人或该村及关系单位办理建筑业统一发票和完税证,后被告人任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以通过彭某某(假发票印制者,另案处理)办理的方式,向任某本人或该村及关系单位提供发票和完税证八份,发票面额总价值10255523元。根据工程及税款不同三人从中非法获利203600元,其中任某某分得86200元,王某某分得95800元,彭某某分得21600元。经鉴定,八份发票和完税证均系假发票。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8000元;审理中,被告人任某某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86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对其应当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够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能够退缴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