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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娱乐饮酒受伤 同饮者未尽照顾义务被判担责
作者:席静 杨晓峰  发布时间:2015-06-29 11:22:19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常言道:小酌怡兴,大饮伤身。男子李某和朋友娱乐期间饮酒,席后独自回家,结果不慎摔伤。伤者李某遂将娱乐席间共饮的九名同伴均告上了法庭。

  3月6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等九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各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9627.5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2月2日下午,李某与张某等九人先后到该市一间KTV场所娱乐,期间,李某与同伴在KTV一起唱歌、喝酒。后李某自行离开,在回家途中摔伤,在医院住院治疗19天。李某受伤后,因赔偿问题与张某等九人协商不成,遂于6月24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李某申请,该院委托,李某的伤情被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等级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另查明,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33237.47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认识,也应当清楚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但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未进行自我控制,导致过量饮酒。原告没有证据表明参与饮酒的人有故意劝酒,导致原告身体伤害的主观故意,故作为过量饮酒的原告,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对其饮酒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等九人在原告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但他们在明知原告酒后需要独自回家的情况下,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主观上亦存在过错,且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受伤是因为其他因素造成,应推定原告的伤害与过量饮酒有关。九名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自己承担80%的民事责任,九名被告共同承担20%的民事责任,因不能证明九名被告各自责任程度的大小,故九名被告共同承担的20%责任平均分担,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文明饮酒才能尽酒之效。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在朋友聚会时饮酒请“量”力而行。饮酒过后,各饮酒人应当互相照顾,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免发生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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