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灵宝法院严格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作者:张晓红 宋清波  发布时间:2015-06-15 16:55:01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2015年5月25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对犯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张某某依法作出不予监外执行决定。现已将罪犯张某某予以收监执行刑罚。

  2014年9月29日,灵宝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某某向该院提交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经审查,罪犯张某某于2014年2月4日在危险驾驶犯罪过程中受伤,经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其右胫骨上段陈旧性骨折。之后,灵宝法院委托黄河三门峡医院为罪犯张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但罪犯张某某未到指定鉴定机构去鉴定。

  灵宝法院认为,罪犯张某某于2014年2月4日受伤致右胫骨上段骨折,其向该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未依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因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不应暂予监外执行。该院遂对罪犯张某某作出上述决定。

  据悉,灵宝法院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严格审查,规范办理程序,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