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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十年终被抓 法官倾情怨忿化
作者:张波瑞 姜春平  发布时间:2015-06-08 15:59:27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2015年3月19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此,这起积怨十年的案件,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得以一朝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双丰收。

  崔某某系江苏人,现住灵宝市某村。2004年7月11日18时左右,崔某某和本村村民亢某蛟给亢某生帮忙盖房,在喝酒期间,崔某某和亢某蛟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被在场村民挡开。后亢某蛟打电话将其弟亢某斗、亢某斗的儿子亢某叫来,双方再次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崔某某持刀将亢某斗头、面部等处刺伤。2004年11月10日,经灵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亢某斗的伤情评定为重伤。2014年10月8日,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亢某斗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崔某某潜逃,被害人亢某斗从此陷入肉体伤害、经济受损和精神折磨的无限悲愤之中。在此期间,亢某斗因病去世,崔某某仍逍遥法外,这无疑又使亢某斗的亲属对崔某某的行为愤慨至极。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时隔十年后,即2014年9月29日,经群众举报,崔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25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该案的张法官通过仔细阅卷,吃透案情,决定从睦邻和谐、化解矛盾入手,结合本市正在开展的“灵宝要发展,我们怎么办”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和送法进乡村活动,妥善办好这起案件。张法官从法理、情理等多个角度,对被告人和其家属及被害人亲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他们讲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并引导他们换位思考,用所办案例向他们讲解村民之间应和睦共处的重要性。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张法官的真情触动下,被告人崔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亢某斗部分医疗费20000元,亢某斗亲属对被告人崔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崔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亢某斗部分医疗费20000元,亢某斗亲属对被告人崔某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崔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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