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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三万元赔偿款 法官送到病床前
作者:宋清波 伍晓辉  发布时间:2015-06-01 09:30:43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真心感谢你们,没想到百十里的路程,你们还亲自来送钱,让我这么快就能拿到赔偿款。谢谢了!”正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朱某某向前来送钱的法官连声示谢。5月29日上午,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法官驱车五十余公里,来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将30000元赔偿款交到原告朱某某手中。至此,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圆满案结事了。

  2015年4月28日10时30分,被告张某某驾驶无号牌小型挖掘机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即该案原告朱某某相撞,造成原告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朱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朱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至今。治疗期间,被告张某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因损失未得到足额的赔偿,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灵宝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过阅卷,吃透案情,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应以调解为好。后在法官情法并释、多方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朱某某3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双方的赔偿责任到此终结;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协议达成后,被告张某某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承办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立即赶往原告朱某某所住医院的病房。到达病房后,法官首先询问了朱某某目前治疗情况,并将赔偿款送交其手中。临走时,法官亲切地安抚张某某要配合医院治疗,安心静养,早日病愈出院。法官的拳拳司法为民情怀得到了同室病友及其家属的高度赞扬。

  连日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贯彻落实“灵宝要发展,我们怎么办”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为契机,不断完善司法便民举措,采取“四定”的原则,即定结案措施、定结案时间、定工作要求、定责任追究,强化涉民生案件审判力度,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诉讼开支,切实保障特别是行动不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早日得以兑现,实现司法为民大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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