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工头肖某某因不满工人运矿时把三轮车开翻,酒后持木棍将工人叶某某打成七级伤残后潜逃。2015年3月19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2年10月21日早上10点左右,叶某某在开三轮车拉废矿石时,不小心把三轮车开翻。工头肖某某知道后,前去查看三轮车,发现液压千斤顶、液压箱、柴油机机油底壳损毁严重,非常生气。第二天下午3时许,肖某某酒后来到叶某某住处,顺手捡起一根木棍朝叶某某头面部击打,致叶某某头部及眼睛受伤。后经灵宝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叶某某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2014年12月25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