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而立之年的李某趁某中学老师上课之机,将“贼手”伸向教师宿舍盗走现金2450元。法庭上,被告人李某为自己的一时贪念付出了高昂的代价。2015年2月2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4年6月26日中午11时许,李某到该市一中学教师住宿楼内,趁教师毛某某去教室上课,宿舍无人之际,将其宿舍抽屉里的245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李某对自己行为后悔不已,经他人退还毛某某2450元,毛某某对其予以谅解。虽然李某主动退还赃款,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10月24日,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09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因犯绑架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9月3日刑满释放。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能够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