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卤牛肉岂能乱加“佐料”?
灵宝法院判处首例食品安全“禁止令”
作者:张波瑞 席静  发布时间:2015-04-13 09:23:42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2015年3月26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华、黄某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作出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同时宣告禁止令。据悉,这是灵宝法院首例对涉罪人员适用“禁止令”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黄某华在某镇区一院内无证加工卤肉制品,并雇佣黄某才帮忙。2013年年初,黄某华从山西一个收牛皮的中年男子手中购买了约15斤的亚硝酸盐准备加工牛肉时添加。2013年2月份左右,黄某华在加工卤牛肉制品时,为了让卤肉颜色发红,好煮好卖,开始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而黄某才在黄某华有事外出时也帮忙添加亚硝酸盐,二人将生产的卤肉以每斤35元的价格销往灵宝市豫灵镇、陕西省潼关县等地。2013年7月19日,灵宝市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内检查卤肉生产点时,发现黄某华、黄某才在加工牛肉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遂当场查获扣押26.5公斤卤牛肉。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扣押黄某华、黄某才生产的卤牛肉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为56mg/kg。

  另查明,2013年8月20日、8月23日,黄某华、黄某才分别到灵宝市公安局投案。2014年12月22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华、黄某才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华、黄某才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其应当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华、黄某才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帮助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防止再次犯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对被告人黄某华、黄某才依法判处的同时,宣告禁止被告人黄某华、黄某才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为保证对“禁止令”有效执行,在宣判时承办法官对两被告人进行了充分释法,告知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此外,该院已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法律文书,由社区矫正机构对禁止令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一审判决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