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015年3月18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及时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田某与王某于1998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23日生育一女阳阳。2012年5月14日,原告田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阳阳由王某抚养。2014年11月16日,王某因故身亡,阳阳一直由年迈的爷爷奶奶抚养。身为母亲的田某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于2014年12月30日将阳阳从学校接走随其生活。后要求变更阳阳的抚养关系,却遭到了爷爷奶奶的拒绝,田某无奈,于2015年1月8日一纸诉状将两位老人告上法庭。案件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田某与王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阳阳由王某抚养,但在王某去世后,原告田某作为阳阳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其应优先享有对阳阳的抚养权。且本案二被告年事已高,其二人对阳阳的监护和教育管理的能力有限,不利于阳阳的健康成长。原告田某要求抚养阳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阳阳由其母亲田某抚养的一审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