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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客车遭遇车祸 受伤乘客依法获赔
作者:杨晓峰 席静  发布时间:2015-02-09 08:45:37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乘客袁先生搭乘一客车办事,路遇事故自己受了重伤,客车司机郭某免不了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12月8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客车司机郭某赔偿乘客袁先生经济损失29450.98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现年55岁的袁先生,是河南省灵宝市人,2012年2月24日下午,袁先生乘坐客车司机郭某驾驶的一辆普通客车,从武都前往成县方向,行至省道205线91km 600m一般弯道处时,与冯某驾驶的特种作业车相撞,造成袁先生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先生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司机郭某已全部付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袁先生无责任。车祸造成袁先生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现仍行动不便,以后的工作、生活可能都不太顺利。因后续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袁先生遂将客车司机郭某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郭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6938.63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为,就案件本身而言,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然而承办法官在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受害人袁先生是家里的顶梁柱,自从遭遇车祸后,家人为了给其治病早已债台高筑,为此事,袁先生的父母整日唉声叹气。看见亲人们满面愁容,袁先生自己也很发愁,一时间头发花白了不少。

  了解到袁先生的家庭情况后,承办法官及时向审判长和主管院领导进行了汇报。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案情虽简单,但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要全面分析案情,同时兼顾受害人较大的身心损失。后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袁先生的经济损失为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9450.98元。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郭某驾驶车辆与他人相撞,造成在车上乘坐的乘客袁先生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袁先生无责任。袁先生要求郭某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袁先生主张交通费,因未向法院提交交通费用准确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袁先生伤残,致其遭受一定的精神损害,郭某应适当赔偿袁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酌定为5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