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1月27日下午,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里,申请执行人罗某从执行法官手中拿到法院为其执行的标的款后,罗某连连握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感谢法院这么快就为我讨回了血汗钱!姚法官,您就是我们的父母官啊!”
原来,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23日,罗某在该市某有限公司经营的小桐沟1315坑口从事钻工工作,2011年下半年,罗某突然感到不适,并伴有咳嗽、气短等症状,经三门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为“矽肺三期”。2014年3月6日,该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某有限公司从2013年4月起按月支付原告罗某伤残津贴2242.4元并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判决书生效后,罗某认为某有限公司不积极履行义务,于2015年1月7日申请执行。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室受理该案后,考虑到罗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如今丧失劳动能力,这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由于缺乏后续医疗费用,其病情持续恶化,这些费用对他们一家来说就是救命钱。执行局局长刘万胜了解这一情况后,高度重视案件的执行情况,指示承办人一定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执结案件。承办人当即奔赴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后在某银行发现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其所应负担的债务。在向院领导汇报后,承办人立即对该笔存款予以冻结并将钱扣划至灵宝法院账户。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