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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盗窃村民60余袋苹果获刑罚
作者:陈晓林 席静  发布时间:2015-01-27 08:51:33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为了满足心中的贪欲,两男子伙同他人铤而走险,合谋盗窃某村村民辛苦种植收获的60余袋苹果。2014年10月23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盗窃罪单处被告人张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3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贺某、张某同张某卫(已判决)经预谋后,贺某和张某卫驾驶各自的面包车,伙同张某窜至灵宝市函谷关镇某村被害人张某杰的苹果库,用事先准备的铁棍将库门撬开,从库里盗走60余袋苹果。经评估,被盗苹果价值2880元。2014年5月15日,贺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张某到灵宝市公安局投案。同年8月27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张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02年1月31日,被告人贺某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16日,被告人贺某因犯盗窃罪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审理中,被告人张某退赃3080元,并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杰。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够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