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015年1月9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案标的五万余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保护了农民工马某的合法权益。
2014年3月份开始,农民工马某在黄某承包的采矿工程处工作,为其干劳务,工资根据工作量按月结算。2014年8月13日,黄某向马某出具证明条一份,证明尚欠5号脉钻工工程款51574元。后马某多次找黄某索要工资,黄某迟迟未给付。2014年12月23日,马某无奈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黄某立即支付其工资51574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为被告黄某提供劳务,被告黄某应当根据原告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被告黄某向原告马某出具证明条一份,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院予以认定。被告黄某应当按照约定数额支付给原告报酬,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数额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