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因向老板黄某讨要工程款未果,两人发生冲突,撕扯中老板黄某将其左手无名指“掰断”。2014年10月31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4年3月30日上午11时30分,黄某在灵宝市阳平镇一转盘西南角与找其索要工程款的辛某发生争执,后在撕扯过程中将辛某的左手无名指掰断,致辛某手指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辛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辛某受伤后在灵宝市中医院、黄河三门峡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5420.29元。2014年6月11日,黄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的家属赔偿辛某损失3.5万元,辛某对被告人黄某予以谅解。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能够赔偿被害人辛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